•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0 18:31:06 股吧网页版
澄天伟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1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文件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并经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以上(至少2名)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章程规定及股东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