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九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投融资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
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投融资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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