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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