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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87,546,035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151,854股后的185,394,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18,539,418.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10 股=18,539,418.10 元÷187,546,035 股×10股=0.988526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按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8852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含税)=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988526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
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2 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87,546,035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2,151,854 股后的
185,394,1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扣
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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