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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45:39 股吧网页版
英可瑞: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60,5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4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54,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3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8,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8%。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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