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and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或承诺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