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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17:22 股吧网页版
乐歌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Garden Square,No. 968 West BeijingRoad,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和授予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获得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1、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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