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3130 债券简称:设研转债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研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设研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设研院,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
经查,设研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部分勘察设计及规划咨询类项目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未及时考虑预算调整对成本核算影响、未及时将与项目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支出计入成本、人工成本计提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均未获当事人签字确认,部分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常兴文、总经理汤意、财务总监林明、董事会秘书王国锋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