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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9:31:10 股吧网页版
百邦科技: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40515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王亮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 号楼 14 层 14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主持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 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大会
的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
股东,但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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