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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20:13:16 股吧网页版
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
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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