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0月18日消息,今日晚间,中创新航(3931.HK)披露了与宁德时代(300750.SZ)的诉讼进展,以及向宁德时代等其他公司发出起诉。
2022年8月,中创新航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宁德时代针对本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及福州动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专利“动力电池封装组件”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宁德时代主张中创新航和中航锂电洛阳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本次涉诉专利的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主张中创新航及中航锂电洛阳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10月16日,中创新航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与中航锂电洛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截至2022年7月18日生产制造的侵害本次涉诉专利产品的行为;公司与中航锂电洛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0.58亿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本公司产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此外,本次涉诉专利已于2023年2月1日届满,不存在本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侵害本次涉诉专利产品的情形。本判决为福建高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上述判赔额是本公司和中航锂电洛阳共同承担的金额,目前无需支付。本判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与此同时,中创新航近期针对宁德时代及其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湖北省和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达到10.07亿元。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第一案请求宁德时代、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第二案的被告与第一案相同,同样请求赔偿1.5亿元;第三案请求宁德时代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赔偿5.6亿元;第四案请求宁德时代与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亿元及维权费用100万元。中创新航同时要求上述被告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