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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5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审核问询问题 3 ...... 7
二、审核问询问题 4 ...... 10
三、审核问询问题 7 ...... 14
四、审核问询问题 12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0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12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年 7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如无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及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情况(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本所律师结合变化后报告期情况并针对相关问询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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