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7 18:57:08 股吧网页版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组织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及公司其
他的机密信息,监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依法做出正式公告为止。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不符《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部有关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除非有关联交易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监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监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或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