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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