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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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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5968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5968 号
致: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以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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