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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8:45:09 股吧网页版
惠城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23118 证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规划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现金分红比例

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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