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2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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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3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2005号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惠城环保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 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惠城环保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惠城环保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惠城环保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惠城环保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 8 月 30 日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59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9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53.77
万元后(不含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9,821.23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0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099.30 万元,
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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