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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3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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