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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