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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55:07 股吧网页版
天迈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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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234 号
致: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天迈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 时在郑州市高新区
莲花街 316 号 10 号楼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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