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信誉,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事宜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是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公告。如公司采用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亦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价。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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