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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20:19:09 股吧网页版
艾可蓝: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电话:(86-551) 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德恒 19G20240008-1 号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冯天成律师、王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76,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114%(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 737,600 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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