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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6:43:06 股吧网页版
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杰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四)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事宜使用,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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