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年8月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
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执行总监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具体细则由公司对应管理部门各自制定并管理落实。
第 二 章 子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 其他企业
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
监等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 三 章 经 营 决 策 管 理
第七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及 发 展 规 划 必 须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和 总 体 规 划 , 在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框 架 下 , 细 化 和 完 善 自 身
规 划 。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
司督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
征、经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之公司章程、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交易规模和权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 十 二 条 在 经 营 决 策 活 动 中 由 于 越 权 行 事 给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造 成 损 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 四 章 规 范 运 作
第 十 三 条 子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参 照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第 十 四 条 子 公 司 应 依 法 设 立 股 东 会 (全 资 子 公 司 除 外 )、 董
事 会(或 者 执行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或 1-2名 监 事 )等 议 事 机 构 。
第 十 五 条 子 公 司 应 按 照 其 章 程 规 定 召 开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或
监 事 会 。 会 议 记 录 和 会 议 决 议 须 由 到 会 董 事 、 股 东 或 授 权 代 表 、
监 事 签字 。
第 十 六 条 子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 完 整 、 准 确 地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供 其 经营 业 绩 、 财 务 状 况和 经 营 前 景 等 信 息 。
第 十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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