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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6:43:05 股吧网页版
上能电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86-8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 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失效相关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86-8号

致: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委托,担任上能电气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上能电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作废失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能电气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能电气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事项,上能电气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2年9月8日,上能电气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以及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

2.2024年9月18日,上能电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因个人原因放弃本期归属,1人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本期可归属比例为50%,简慧因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将该等12名激励对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9.5108万股作废处理;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7.4762万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4年9月18日,上能电气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事项。同时,根据《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137.476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有关事宜。

4.2024年9月18日,上能电气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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