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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3 19:13:10 股吧网页版
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168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168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
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7 人、代表股份 189,699,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0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88,594,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1,10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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