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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浙江力诺/公司/上市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订稿)》 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 律 意见
德恒(杭)书(2022)第 09019-4 号
致: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力诺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公司向提供的文件中的盖
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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