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方案内容,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资质审查;
(四)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事项,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召开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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