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委托理财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委托理财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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