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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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2024]208 号
北京市君致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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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4]208 号
致: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生物”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科拓生物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与本计划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或证明等,且该等提供给本所的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就中国境内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依据中国境外的法律或规定,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提请审查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实行本计划有关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上市公司为实行本计划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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