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909第0510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09 第 0510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欧昌佳、孙文蔚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现场会议
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甘德宏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9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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