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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5:05:29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 年 5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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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更新情况...... 4
二、 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更新情况...... 6
三、 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更新情况...... 7
四、 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的更新情况...... 7
五、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 8
六、 关于“发行人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的更新情况...... 13
七、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情况...... 17
八、 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的更新情况...... 21

九、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更新情况 ...... 21

十、 关于“发行人的税务”的更新情况...... 22
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的更新情况...... 24
十二、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更新情况...... 25
十三、 关于《募集说明书》的更新情况...... 26
十四、 无更新事项法律意见...... 27
附件一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 29
附件二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 ...... 30
附件三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内专利权 ...... 32
附件四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外专利权 ...... 3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发行人在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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