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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9:54:08 股吧网页版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以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PARTNERS
北 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Fortune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10) 8560 6888 传真(Fax):(+8610) 8560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北 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 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以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以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 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以及本次作废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以及本次作废的
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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