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4 年 9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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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审核问询》之问题 1 ......4
二、 《审核问询》之问题 2 ......6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9 月 5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020133 号《关于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问询》”),本所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发行人在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后与《审核问询》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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