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表决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有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
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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