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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