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劵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捷强装备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捷强装备(股票简称:捷强装备,股票代码:300875)的股票。
第四条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应避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买卖前 7 个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证券与投资部,证券与投资部在计划人买卖股票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
(五)计划表及买卖汇总表由证券与投资部编号存档;
(六)证券与投资部依法公告前知晓该信息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 法定范围人员不得进行公司股票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应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在该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条 法定范围内人员,不得在以下时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需遵守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
附:《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名称 所属部门 职务 关联关系
持有股票数量(股) 共 股
拟买卖股票数量(股) □买进 □卖出 共 股
拟买卖时间
拟买卖数量
董事会秘书意见
(核查公司信息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并反馈)
实际买卖时间
实际买卖数量 □买进 □卖出 共 股
上报深交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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