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
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浙联评报字[2024]第 216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
誉的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1
摘 要 ...... 3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 评估目的 ...... 7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 价值类型 ......11
五、 评估基准日 ...... 11
六、 评估依据 ......11
七、 评估方法......14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7
九、 评估假设......19
十、 评估结论......21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21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3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4
附件: ...... 26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
誉的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范围已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或财务预算已经委托人管理层批准。委托人承诺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委托人认定的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组成进行了核查;已经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历史财务数据、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第 1 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浙江维康瓯江胶囊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包含商
誉的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层批准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及其所依赖的重大合同协议进行了查验。
七、本报告不包括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的任何判断,不涉及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进行的减值测试。
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认定的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价值进行的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商誉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及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商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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