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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2 20:57:17 股吧网页版
华业香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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