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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6:27:47 股吧网页版
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265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1、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
明,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7、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发行方案的有效期;(6)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1.2 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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