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31 19:36:56 股吧网页版
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1717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原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35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56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TCYJS2024H078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