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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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1717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原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351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56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TCYJS2024H078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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