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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8:45:09 股吧网页版
威力传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7 月 13 日,公司告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鉴于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3.9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24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本次
授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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