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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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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 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2024 第 【 204】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 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 e Dist rict , Nanjing

电 话 /Tel: +86 25-83304480 传 真 /Fax: +86 25-83329335

邮 编 /P.C.: 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4 第【204】号
致: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等。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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