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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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292号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晓静律师、熊志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四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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