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007-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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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007-12号
致: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8月27日出具了“审核函〔2024〕020021号”《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在对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3:
最近三年及 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向集团财务公司分别存入 379,966.78
万元、721,483.00 万元、774,698.42 万元、235,474.98 万元。同时,发行人为保持授信额度的稳定,主要选择在各大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利息费用分别为 1,412.28 万元、2,090.44 万元、2,465.30 万元、1,030.57
万元,利息收入分别为 667.57 万元、1240.10 万元、920.50 万元、203.76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存款、且金额逐年增加的具体原因及背景,发行人向银行贷款的金额、期限、资金使用情况;(2)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负债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存款、且金额逐年增加的具体原因及背景,发行人向银行贷款的金额、期限、资金使用情况
1.发行人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存款、且金额逐年增加的具体原因及背景
(1)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为“依托集团、服务集团”,发行人作为南山集团下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具有便利、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发行人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并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在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
根据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许可证》,集团财务公司已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系经依法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开展《金融许可证》所载明的以下业务“(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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