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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6:05:30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4]AN007-1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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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4]AN007-16号

致: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等多份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且发行人于2024年8月26日公告了《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年半年报》)。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期间内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情况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批复文件,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且为其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4年10月15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继续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继续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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