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经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7 元/股(含);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7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7,543,859 股,约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 1.87%;按回购金额下限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57 元/股(含)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771,93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4%;
(6)拟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拟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回购资金比例为 30%,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占回购资金比例为 70%。目前,公司已收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的《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 A 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借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借款期限为 1 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内尚无减持计划,后续如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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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