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章程中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
主程序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
请。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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