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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2 21:36:00 股吧网页版
屹通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公司实施对外收购的收购报告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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