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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17:32 股吧网页版
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5 月 17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
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90,972,898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24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 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9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3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90,509,27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4%。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62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3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法律意见书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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